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管理,规范教育教学行为,维护教学秩序,保证本科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其他责任人等违反教育培养、教学管理规定,在其所承担的教学活动和相关工作中,因非不可抗力因素,直接或者间接导致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受到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及时补救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参与本科教学活动、教学管理工作的在编教职工、非在编聘用人员(含校外兼职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等),以及承担本科教学相关工作的各学院、教学单位和职能部门。
第二章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级小组),作为全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的决策机构,统一负责教学事故的最终核定、处理决定签发等工作。校级小组组长由分管本科教学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人力资源处、教务处、校工会负责人,校级督导代表、法律专业人员组成,并根据需要邀请教学事故相关单位负责人。校级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会议组织、文件处理等工作。办公室挂靠教务处。
第六条 各学院(部)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以下简称院级小组)。院级小组由院党委书记、院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分管教学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院本科教学督导组组长、系主任组成,负责本单位教学事故的调查取证、初步认定与处理。
第七条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小组”(以下简称申诉小组),作为教学事故的复议机构,负责受理教学事故责任人的书面申诉并组织复议。申诉小组组长由学校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监察处、教务处、人力资源处、校工会、校级督导代表、法律专业人员、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申诉小组日常工作由教务处协同监察处开展,确保复议过程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三章 教学事故分类与分级
第八条 根据事故所涉及教学与管理的不同环节,教学事故分为四类:A-教学管理、B-课堂教学、C-课程考核、D-成绩管理。
第九条 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轻重和所造成不良后果的严重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三个级别,一级为重大教学事故,二级为严重教学事故,三级为一般教学事故。
教职工因行为过错导致严重扰乱教学秩序,对教学质量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构成重大教学事故;教职工因行为过错导致扰乱教学秩序、影响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构成严重教学事故;教职工因行为过错对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影响,构成一般教学事故。详见《合肥工业大学本科教学事故界定标准》(附件1)。
第四章 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条 对一般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在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内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事故责任人本年度各类评优评奖资格,至少不得申报当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第十一条 对严重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在全校进行通报批评,取消事故责任人本年度各类评优评奖资格,所在单位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对事故责任人扣发5%—15%的校内绩效津贴。至少2个年度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第十二条 对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在全校进行通报批评,取消事故责任人本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事故责任人扣发50%的校内绩效津贴。至少3个年度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重大教学事故人员,扣发事故责任人100%的校内绩效津贴。
第十三条 事故责任人连续多次违规,造成较为严重影响的给予从重处理。视事故严重程度可对责任人实行暂停授课、取消任课资格、调离教学岗位、行政处分等处理。
第五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流程
第十四条 相关单位接到事故报告、举报或线索后,由责任人所在院级小组进行查实,并提出初步认定与处理意见,经院(部)党政联席会通过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教学事故情况报告表》(附件2)提交至教务处,重大教学事故应附调查报告及各类书面材料(包括责任人的事故情况说明、涉及相关师生的情况说明、经签字确认的谈话记录等)。对同时涉及意识形态、师德师风的行为和事件,会同学校相关部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接报单位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事故影响,避免事态发展,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第十五条 经校级小组讨论核定,认定构成教学事故的,校级小组统一签发《教学事故认定表》(附件3),一级教学事故由分管本科教学的校领导签批。认定后由教务处签发《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附件4),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安排专人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责任人,送达人和责任人签字确认,送达件扫描后交教务处。
第六章 教学事故的申诉
第十六条 若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的认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小组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教学事故的申诉由申诉小组组织复议,在接到申诉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诉处理意见返回申诉人。
第七章 教学事故处理结果公布
第十八条 申诉期结束后,一、二级教学事故处理决定由教务处发布;三级教学事故处理决定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发布。
第十九条 各类教学事故处理结束后,处理决定文件抄送党委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处、教务处及责任单位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以及岗位聘任等的依据。教学事故将纳入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的年度教学工作考核范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教学事故应明确责任人,不得以部门或集体代替。不得对本单位教学事故进行隐瞒或拖延不报,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视情况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情节、后果特别严重或者事故责任人态度极差的,按照《合肥工业大学教职工处分规定》(合工大政发〔2025〕57号)进行处理。若教学事故涉及违反党纪、国法、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合肥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规定》(合工大政发〔2016〕10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合肥工业大学本科教学事故界定标准
分类序号 |
事 项 |
级别 |
A1 |
因工作疏漏造成课程冲突或考试安排冲突,影响时长: |
|
1.及时解决,自接到报告起影响不超过10分钟(含10分钟); |
Ⅲ |
2.及时解决,自接到报告起影响超过10分钟但未造成停课、停考; |
Ⅱ |
3.导致上课、考试无法进行。 |
I |
A2 |
教学执行计划确定后,未及时向任课教师下发教学任务书。 |
Ⅲ |
A3 |
学历、学位、成绩等证书、证明发放错误: |
|
1.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事后积极弥补,未造成严重后果; |
Ⅲ |
2.导致毕业或学位数据延误或错误上报,事后积极弥补,未造成严重后果; |
Ⅲ |
3.导致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错发、漏发,造成严重后果; |
Ⅱ |
4.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
I |
A4 |
单位领导或经办人员或教学检查人员故意隐瞒或拖延处理教学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
I |
B1 |
非极特殊不可抗拒的原因,任课教师未办理正式手续,擅自: |
|
1.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方式或找人代课; |
Ⅱ |
2.停课、缺课。 |
I |
B2 |
非极特殊不可抗拒的原因,任课教师上课(含上机、实验): |
|
1. 迟到5分钟以上20分钟以下: |
|
1) 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未造成停课且课堂时间未缩短; |
Ⅲ |
2) 未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当,未造成停课但课堂时间缩短; |
Ⅱ |
3) 致使本次课堂教学无法进行。 |
I |
2. 迟到20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 |
|
1) 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未造成停课; |
Ⅱ |
2) 致使本次课无法进行。 |
I |
3. 迟到30分钟以上。 |
I |
B3 |
教师在上课(含上机、实验)时间无极特殊不可抗拒原因,擅自离开课堂办其他与本堂课无关事情: |
|
1.未影响学生正常上课; |
Ⅱ |
2.影响正常的教学活动。 |
I |
B4 |
非极特殊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前下课(含上机、实验): |
|
1.5至10分钟; |
Ⅱ |
2.超过10分钟。 |
I |
B5 |
1.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散布宗教思想、涉及传教等言论;有发表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
I |
2.对学生使用侮辱性语言,严重侵害学生人格权益。 |
I |
B6 |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学校教学工作安排或不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工作。 |
Ⅱ |
B7 |
教师未按照教学大纲授课。 |
Ⅱ |
B8 |
任课教师擅自舍弃(或拖延进度)学期教学执行计划内容的1/4以上,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后果。 |
Ⅱ |
B9 |
未按规程进行操作或擅离岗位,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 |
|
1.价值达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Ⅲ |
2.价值在5000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 |
Ⅱ |
3.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 |
I |
B10 |
实验教学过程中,教师未按管理规定尽到安全指导责任,因化学危险品、放射源、剧毒品等危险物品导致学生: |
|
1.轻微受伤; |
Ⅲ |
2.造成轻伤等后果; |
Ⅱ |
3.造成重伤及以上后果的。 |
I |
B11 |
在教育部毕业设计(论文)“抽检”中“不合格”论文的指导教师。 |
Ⅲ |
B12 |
非极特殊不可抗拒的原因,指导教师未按照学校规定履行职责,影响实习任务的完成: |
|
1.情节一般; |
Ⅱ |
2.情节严重。 |
I |
B13 |
非极特殊不可抗拒的原因,指导教师对实践教学环节: |
|
1.擅自改变计划安排; |
Ⅱ |
2.缩短实践教学时间达一周以上。 |
I |
B14 |
在学校组织的教学实习中,未按照规定对学生开展安全、保密等相关教育,未积极采取相关措施: |
|
1.造成实习单位较小损失、学生轻微受伤; |
Ⅲ |
2.造成实习单位较大损失、学生轻伤; |
Ⅱ |
3.造成实习单位重大损失、学生重伤及以上; |
I |
C1 |
考场、试卷或外语听力设备未准备好,影响时长: |
|
1.10分钟(含10分钟以内); |
Ⅲ |
2.超过10分钟; |
Ⅱ |
3.导致本次考试无法进行。 |
I |
C2 |
监考教师迟到、考试中擅离或未到,影响考试正常进行,影响时长: |
|
1.10分钟(含10分钟以内); |
Ⅲ |
2.超过10分钟; |
Ⅱ |
3.未到,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
I |
C3 |
主考教师携带试卷迟到,影响时长: |
|
1.10分钟(含10分钟以内); |
Ⅲ |
2.超过10分钟; |
Ⅱ |
3.导致本次考试无法进行。 |
I |
C4 |
教师命题或印卷过程中出现差错而未在考试前改正: |
|
导致考试混乱、考试无法正常进行或考试成绩无效。 |
I |
C5 |
丢失学生考试试卷等档案材料,产生重大影响。 |
I |
C6 |
泄露试题或试题答案,补救无效,产生严重影响。 |
Ⅱ |
C7 |
监考教师监考不力,影响考试公平: |
|
1.监考期间极度不负责任或者随意离开,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
Ⅱ |
2.包庇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学生,或教唆、协助学生考试舞弊。 |
I |
C8 |
试卷命题质量不符合要求: |
|
1.考试试题与近三年试题内容重复率超过20%,低于(含)30%; |
Ⅲ |
2.考试试题与近三年试题内容重复率超过30%,低于(含)50%。 |
Ⅱ |
3.考试试题与最近三年考试试题内容重复率超过50%,或者三年以上的试题内容重复率超过70%。 |
I |
C9 |
已安排考试时间的课程,擅自提前或推迟考试。 |
Ⅱ |
D |
成绩管理: |
|
1.无正当理由,教师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试卷评阅、未按规定时间或规定格式报送成绩。 |
Ⅲ |
2.不按评分标准或者评分规则批阅试卷,合分、登分、漏评或成绩录入错误导致成绩修改,产生严重影响。 |
Ⅱ |
3.给予未参加考试或考核学生成绩,办理免修手续的学生除外。 |
I |
注:其他影响教学秩序或违反相关规定,构成一般、严重、重大教学事故的情形,比照以上相关内容认定。
附件2
合肥工业大学教学事故情况报告表
时间 |
|
地点 |
|
责任人 |
|
所在单位 |
|
事项 |
|
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意见 |
事故情况,级别及处理意见: 单位公章: 单位责任人签章: 年 月 日 |
说明:此表一式两份,教务处、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分别存档。
附件3
合肥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表
时间 |
|
地点 |
|
责任人 |
|
所在单位 |
|
事项 |
|
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主管校长意见 |
(一级教学事故填写) 签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合肥工业大学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
(单位),(姓名),(教学事故概述)。
根据《合肥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小组认定该事件构成( )类( )级教学事故。
处理决定:
请相关单位依据文件规定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
若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本《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小组提出申诉。
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事故责任人、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教务处各执一份。
教务处盖章
年 月 日
.......................................................通知书送达人签字: 事故责任人签字: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