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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青年教师兼职研究生辅导员选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2-03-06 来源: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有关要求以及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2010号)、教育部等三部委《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等文件精神,围绕学校“培养德才兼备,能力卓越,自觉服务国家的骨干与领军人才”的人才培养总目标,进一步提高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形成育人合力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切实做好青年教师担任兼职研究生辅导员的选聘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研究生辅导员队伍建设坚持“专职为主、专兼结合”原则,在保证专职研究生辅导员配备的基础上,择优选聘部分志愿并适合从事学生工作的优秀青年教师担任兼职研究生辅导员。

第三条 兼职研究生辅导员是指经学校批准、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聘用、从事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的青年教师,并在本人所在的研究生培养单位任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对聘用的兼职研究生辅导员负有直接领导、业务指导、日常管理责任,并为兼职研究生辅导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

第二章 工作职责与工作要求

第四条 兼职研究生辅导员工作职责

(一)开展好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及时掌握研究生思想动态,围绕研究生培养目标,开展理想信念、爱国主义等方面的教育,助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做好研究生“党、团、学”建设工作。指导研究生党支部、团支部、研究生会开展社会实践、理论学习、学术研讨、文体等活动,营造良好的校园学术文化氛围。

(三)做好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开展研究生年级、班级建设工作,指导研究生自律委员会开展日常学风督查,协助做好研究生评奖评优、贷款办理、困难帮扶、补助发放、勤工助学、违纪处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做好研究生科学家精神培育工作。搭建学术交流阵地、强化科技服务实践,选树“党建领行、科技领军”的研究生榜样,不断培育和造就一批科学家潜质的青年研究生。

(五)做好与研究生导师的沟通联系工作。做好日常与导师的联系与沟通,发挥学生工作与研究生导师的桥梁纽带作用,构建良好的“导学”关系。

(六)积极完成学校、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兼职研究生辅导员工作要求

(一)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

(二)兼职研究生辅导员纳入学生工作队伍统一管理,严格遵守辅导员工作相关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牢固树立辅导员角色意识,服从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及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的双重领导和管理。

(三)兼职研究生辅导员正常教学活动或因公外出,应及时报备并严格遵守学校请销假制度。兼职研究生辅导员原则上每周坐班不少于两天。

第三章 任职条件与选聘程序

第六条 兼职研究生辅导员任职条件:

(一)年龄40岁以内、校内教师岗位且具有博士学位的党员在职青年教师。特别优秀的党员教师,年龄可以放宽到45周岁以内。

(二)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有较强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热爱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调查研究以及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能够处理好本职工作和其他专兼职研究生辅导员的工作关系。

(四)身心健康,能够胜任兼职研究生辅导员岗位工作任务。

第七条 兼职研究生辅导员选聘程序:

(一)兼职研究生辅导员选聘应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聘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11-12月份进行,如遇特殊情况根据学校工作实际确定选聘时间。兼职研究生辅导员选聘实行聘期制,一个聘期为1年,以自然年为单位。符合条件的新聘青年教师原则上首聘期内担任一年的兼职研究生辅导员岗位。

(二)在保证专职研究生辅导员配备的基础上,对仍缺编制研究生培养单位,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核准兼职研究生辅导员选聘指标计划,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根据选聘计划配齐兼职研究生辅导员。

(三)符合任职条件并有意应聘的青年教师,填写《合肥工业大学青年教师兼职研究生辅导员申请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选聘,并将选聘意见提交党委学生工作部(处)。

(四)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统一组织审核并结合选聘计划,确定录用人员名单,报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审批。

第四章 待遇与考核

第八条 兼职研究生辅导员岗位待遇

(一)兼职研究生辅导员享有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业务技能学习培训的权利,同时在考核称职的基础上可参评学校年度优秀兼职辅导员的评选。

(二)为鼓励青年教师积极竞聘兼职研究生辅导员岗位,学校在绩效津贴分配时,保留兼职研究生辅导员本人原有教师岗位津贴不变。

(三)为保证青年教师对兼职研究生辅导员岗位的精力投入,在青年教师担任兼职研究生辅导员工作期间,增发辅导员津贴(每人1000/月),由学校按月进行发放。

(四)青年教师担任兼职研究生辅导员工作任职期满且考核称职的,聘期当年教师岗年度工作量减半考核学校在其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中,认定其符合“至少担任一年辅导员或班主任(班导师)等学生工作经历”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兼职研究生辅导员的管理与考核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指导下,由各培养单位负责,其工作量参照专职研究生辅导员的三分之一进行考核。各培养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考核细则,结果同时报送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十条 研究生兼职辅导员年度考核分三个等级(优秀、称职、不称职)。各培养单位要将考核结果与兼职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升等挂钩。兼职研究生辅导员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的,可进行续聘;考核不称职的,不得再聘。

第十一条 实行师德师风考核“一票否决制”,如有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等确实不适宜担任兼职研究生辅导员情况的,应立即终止聘任,停发兼职研究生辅导员津贴。

第五章 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