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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规范教学过程指导意见(修订稿)》

发布日期:2024-11-11 来源: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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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规范教学过程指导意见

2021111日修订)

 

近年来,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学生的各项能力不断提高、教师的教学方法不断创新,教学模式正在从“以教师为中心”向“以学生为中心”转变。然而,随着教育教学改革的深化,本科教育依然局部存在教学体系不完备、教学过程不规范、教学评价不科学等问题。为了持续全面推进一流本科教育,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规范教学过程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一章 基本理念

第一条  课程是人才培养的核心要素,课程质量直接决定人才培养质量。有效地实现课程目标就是保障课程质量。

第二条  教学效果是由学生的学习热情和正确的学习方式得到的。教师的职责就是要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并引导学生用正确的学习方式进行学习。

第三条  教师和学生组成教学共同体。教师的角色功能是引导、指导和示范,学生的角色功能是感悟、体验和实践。在教学过程中实现学生的能力培养与提高。

第二章 课程目标

第四条  课程的教学大纲是对开设的课程内容和实施过程的总体描述。教学大纲以课程目标为出发点,从教学方式和方法、课程内容、教学效果评测方法、改进机制等方面进行整体设计。

第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中各专业开设的所有课程都必须制定教学大纲,包括通识教育必修课程、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创新创业课程等。

第六条  教学大纲由课程(或课程组)负责人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实践能力标准进行编写。需明确该课程对专业培养目标的贡献,按照课程地图中该课程对应的毕业要求制定课程目标。课程负责人应明确整个专业课程体系及其所授课程在该体系中的位置和作用,教师应该以何种方式、用何种深度将知识传授给学生,以及学生应该由此具备的能力及相应的评测方式与标尺,并将其实施到具体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中。教学大纲经过系(教研室、所等基层教学组织)、学院(部、中心等教学单位)层层审核严格把关,提交教务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第七条  课程目标是引导教师的教学方式、教学内容和教学行为指南。教师在制定课程目标时,要适应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要适应学科发展的要求、要适应具体的条件和环境,坚持知识、能力、素质有机融合。课程负责人需明确该课程对专业培养目标的贡献,按照课程地图中该课程对应的毕业要求制定课程目标。

第八条  实验课程和课程设计等实践环节的课程目标按照课程地图中该课程对应的实践能力标准制定。各个教学单位的教学实验室建设应按照专业培养的实践能力标准为依据。

第三章  过程评测

第九条  课程成绩按照教学大纲中规定的比例,由各具体评测成绩综合形成。各类评测方法和成绩比例应事先告知学生。教师应精心设计评测内容并进行评测方式创新,从而能够真正测评出学生学习的达成度。

第十条  课程成绩原则上应来自于(但不限于):课堂(互动)表现、随堂测验、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实验报告、课程作业等。学生出勤率不能计入课程成绩。

第十一条  学校平台课程期末考试成绩比例不超过课程总成绩的50%,专业课程期末考试成绩比例不超过课程总成绩的40%。凡期末考试卷面成绩低于45分(不含45分),即认定该课程不及格,总评成绩直接按期末考试卷面成绩计入。专业课程考试内容应包含一定比例的非标准答案的试题。同一课程的不同教学班级应采用同一试卷(试题)组织考试,并做到教考分离、统一评卷。

第十二条  在专业课的课堂教学中,教师要开展 “随堂测验”或“教学互动”。“教学互动”的问题要能激发学生思维碰撞;“随堂测验”主要考察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达到“以考代练”的效果。专业课随堂测验和教学互动的成绩原则上占总成绩的20%-40%左右。基础课随堂测验和教学互动的成绩原则上占总成绩的20%左右。

第十三条  通识课程和基础课程的课外作业在训练学生掌握知识的基础上,应加强综合性和开放式作业的比例;专业课程的课外作业原则上须为非标准化答案的综合类作业,或者是开放式作业,成绩按课程总成绩的10%-20%左右计入。

第十四条  课堂教学中的实验教学成绩可按总成绩的10%-20%左右比例计入。实验教学要尽量减少验证式的实验,不断增加开放式实验等项目。

第十五条 多学时的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基础课程一般要组织期中考试,考试成绩不超过课程总成绩的20%;专业课或短学时课程(原则上32学时及以内)可不设期中考试,如设立期中考试,比重不超过10%

第四章 持续改进

第十六条  所有授课教师应向学生公布联系方式(座机或邮箱,鼓励公布手机号码),并确定答疑的时间和地点(每周一次答疑时间和办公室位置)。在答疑过程中要耐心和周到。对于学习上有困难的学生要主动帮助。对于学习优秀的学生,应尽量创造条件,个性化地指导其深度学习。通过答疑和课堂互动,教师应及时发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改进。

第十七条  教师应不断提高教学能力和水平,主动适应现代教育技术发展趋势,积极采用在线开放课程、翻转课堂、混合学习等现代教学方法,利用智慧教室教学工具,加强师生互动和教学过程管理,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和教学效果。

第十八条  课程结束后,实施以课程目标达成为核心的课程质量评价机制。学生进行自我评价和课程评价,教师进行课程目标达成评价,并根据课程目标达成度评测结果,与课程组其他老师一起,提交课程目标实现情况评测分析报告,并依据发现的问题对课程教学进行改进,形成课程持续改进闭环。

第十九条  在教师课程持续改进的基础上课程组(系、所、教研室等基层教学组织)进行课程分析评测,学院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在此基础上,课程组要形成联动机制,协同优化教学内容等,直至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改进和提升,真正形成我校本科教学的三层次三循环持续改进闭环体系。

第五章 教学组织

第二十条  各教学单位应根据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的要求,确定所有课程的课程负责人,并指导建立课程组,杜绝因无人上课而临时调整教学计划的情况。学院要根据课程的教学班级数,安排教学班的主讲教师,原则上,一个教学班只安排一名主讲教师。

第二十一条  课堂教学安排应尽量采用小班教学,专业课程一个教学班原则上不得超过50人,学校平台必修课程一个教学班原则上不得超过90人,通识教育选修课程一个教学班原则上不得超过120人。

第二十二条  课程教材必须使用课程教学大纲中选用的教材。同一课程的不同教学班级必须使用同一教材。教材的思想性是教材选用的根本要求,教材的选用需严格按照选用标准和选用流程并由教学单位分党委(或直属党支部)审核把关。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统一使用国家统编教材和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教育部有规定的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必须选用教育部指定教材目录内教材。

第二十三条  教师要积极参与“第二课堂”。通过指导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学科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等课外活动,结合教学和实践环节布置科研课题和实验、吸纳学生参与自身科研课题研究等,调动学生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并进行引导,发挥学生的创造能力,对具有科研创新潜质的学生,应重点培养和支持。

第二十四条 各个教学单位的教学实验室建设应按照专业培养的实践能力标准为依据。各级各类教学实验室要保证实验、实训、毕业设计等实践环节的教学条件,如设备利用率、完好率情况应达到95%以上、实验开出率应达到100%

第六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  教学过程管理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党委定期研究教学过程管理,把握教学过程管理工作大局,分管校领导全面负责。本科生院教务处负责制定学校教学过程指导意见和相关标准,并组织学校层面的教学过程检查和督导。

第二十六条  学校领导干部和校本科教学督导组在教学检查和听课中,要关注教师在课堂中是否能按照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开展教学活动、是否能够在课堂上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是否能够引发教师和学生,以及学生之间的思维碰撞。

第二十七条  各教学单位负责学院(部、中心)层面的教学过程组织、安排和管理。学院要制定相关制度和采取多种措施(如课堂观摩、交流培训、领导听课等),不断促进和提升教师的教学能力。

第二十八条  学院要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院教学督导组、课程组(系、所、教研室等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和富有经验的教师加强对教师课堂教学过程的全面检查和指导,及时发现并纠正教学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

第二十九条  教师负责课程建设,完成课堂教学过程任务,开展课堂教学研究和改革,提高课程教学水平。同时,教师要承担起加强课堂教学管理和提高教学质量的主体责任。

第三十条  教学过程严重不规范,将被认定为教学事故,学校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教研室(系、所等基层教学组织)应制定详细的教学法活动计划,每2周开展一次教学研究活动,总结交流教学情况和经验,如交流并研讨集体备课情况、相互听课情况、观摩教学情况等,并及时解决教学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三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应定期(每学期)组织检查教学基本文件(包括课程教学大纲、教案、课程表、教学任务书、教学日历、考试安排、教学参考资料、实验(实习、实训)指导书、试题(卷)库、教学实习计划、网络学习材料等齐全完备情况。

第三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应定期(每学期)组织检查课程持续改进情况,包括教学大纲修订是否及时、课程内容更新是否及时情况,是否将学生课程目标达成度评测结果及时反馈到课程教学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教学。

第三十五条  本指导意见2020-2021学年第2学期自2019级本科生全面执行,鼓励其他年级本科生自2020-2021学年第2学期起参照执行,原《合肥工业大学规范教学过程指导意见》(合工大政发〔201910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学校授权本科生院教务处负责解释本指导意见。